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当地可采取管制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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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3:56 江南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郭宁、实习生史园园报道:车辆发生伤亡人数较多的路外交通事故时,将按照《江西省处置交通事故 应急预案》启动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昨日记者获悉,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时,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根据 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理区域,对进出交通管理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我省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根据需要 ,省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 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求援物资储备制度,包括抢险求 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等。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 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交通部门则要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系统进行监控指挥,及时 通报道路维修地段状况,随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 同时,在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 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当重特大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公安 等部门应当及时疏散人群。各级交通指挥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省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值班电话:0791—7288 397、86361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