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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个案看警察权对私权的干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4:1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潘叶锋 蔡见群

  2005年2月8日晚8时30分左右,正值千家万户喜气洋洋地围坐家中观看春节联欢晚会时,家住某市的孙某发 现自家天花板上不断有水往下滴,赶忙上楼敲门,但久扣不应,便拨打110求助。民警到现场后,邻居告知402住户到外 市过年,现家中无人,民警即时关闭该户户外进水阀,但仍有滴漏。民警通过各种方式仍无法联系402户主,而302住户 要求民警入
户处理积水。

  面对应否入户处理积水,民警犯了难。有人认为,民警应该入户处理积水。因为从保护302住户的利益出发,民警 可以以紧急避险为由入户处理积水,以阻止402渗水进一步扩大对302房内家装和家具造成进一步损害。同时,民警可以 以无因管理为由入户处理积水,以有效阻止402屋内积水问题,防止屋内家装、家具遭受损害。也有人认为,如果渗水严重 ,危及该幢住宅楼的整体安全,民警应立即入户进行应急处置。但上述事件中,只是楼上滴水,情况显然并不严重,民警未经 402住户同意即入户就侵犯了户主的住宅权。所以民警不宜入户处理积水。

  早些年,上述争议显然不会发生,因为在传统观念中,公权力具有天然的不可抗拒的权威,可以对私权利进行其认为 必要的任何限制,警察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当然享有入户查看,并进行处置的权力。但随着依法治国入宪,公民权利意识觉醒 ,立法对警察权的限制日趋具体明确,行政诉讼范围不断扩大,私权与公权的对抗成为可能。事实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 往往成为众多媒体争相报道的焦点,近年来见诸报端的因警察执行职务引发的行政诉讼,败诉结果已不鲜见。当前警察职权行 使过程中,存在着“不敢乱作为,往往不作为”的普遍倾向。随之带来的是群众对警察畏首畏尾,缩手缩脚的一片唏嘘。警察 权的边界已成为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

  根据公安教材的主流界定,警察权主要包括刑事司法权、社会治安管理权和基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的紧 急处置权。作为公权力,警察权较之其他行政权具有更为突出的易扩张性和易侵犯性,但是基于社会契约理论,警察权来源于 法律的规定,而法律来源于公民权的行使,而公民权又来自公民个人天然所享有的私权。所以警察权间接的来源于公民私权, 当然要为保障私权而服务。但警察权的实施又以对私权的一定限制和约束为手段,所以两者是一对博弈关系,是此消彼长对峙 着共生共存。

  我国目前正处于向法治国家过渡的阶段,相对于强调警察权的人治社会而言,法治社会一方面需要警察权力以保障生 活安全,另一方面则要求控制警察权力以保障法治安全。在当前社会治安状况严峻的情况下,从维护社会安定、打击犯罪的角 度看,我们离不开甚至要求赋予警察更大的权力。但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私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导致对公民私权 的损害,因此又必须对警察权进行限制。由此可见,一定限度内的警察权是为保障公民权所必需的,而超出这种限度的警察权 ,则有侵夺公民权之虞。关键在于公权与私权之间的法律界线如何划定。

  民法学家梁慧星指出,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线,不是靠行政法来确定,而是靠私法来确定。“私权”所在,“公权” 所止!警察权本质上属于公权力中的行政权力,其本身不具有裁判属性,对私权冲突的干预有待司法权的裁判。长期以来,由 于对警察权力的错误定位,使这支以社会控制和打击犯罪为己任的行政力量在中国被赋予了更多的司法功能,涉及对公民的自 由、权利、财产的限制与剥夺,而这些司法性质的权力未受到有效的制约,从而导致警察权滥用现象时有发生。

  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正通过各种方式着手于这类问题的修正,如2003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处罚条例》)的实施进行了修正,原来公安机关根据《处罚条例》的 规定对治安案件中涉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数额可予以裁决,但现已被行政调解所取代,规定凡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过程中 造成的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的,可直接向法院诉请解决,而公安机关无权作出裁决。警察权干预私权不应极端强调秩序,而 应在保障私权的前提下强调秩序。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402渗水滴漏影响到302住户对住宅的正常使用,应属民事领域的侵权行 为。就客观情况判断,该纠纷并未涉及对公共利益的威胁,所以说不存在公共需要,302住户完全可以先行采取适当措施避 免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等待与402户主交涉解决该起纠纷。警察权的行使以存在公共需要为前提,既然前提不存在,当然 就不应干预。一旦警察未经402户主同意擅自入户,必然对402户主的合法的住宅权权益造成侵害,而且这种损失是永远 无法挽回的。

  (潘叶锋: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公安分局法制办主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03级法律硕士;蔡见群:常州市新北 区人民法院法官)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3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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