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首例合并处罚案:发廊女卖淫敲诈被罚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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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9:58 中国江西网 | |||||||||
中国江西网14日南昌讯(记者 邓小勇 报道)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近日,一男子嫖娼后被敲诈,报案后,卖淫嫖娼的李某与宋某同时受到江西省警方治安处罚。据悉,这是该法实施后,江西省警方执行的首例合并处罚的治安案件。 3月10日上午9时许,宋某来到南昌市公安局南站派出所报案,称其在二七南路小兰
事实清楚后,警方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李某以卖淫行政拘留10天,并罚3000元罚款,另以敲诈行政拘留5天。即合并处罚共拘留15天,并处3000元罚款。而作为受害人的宋某,因嫖娼也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据悉,这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南昌警方执行的首例合并处罚的治安案件。 据介绍,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原“条例”基础上,更加人性化,条款更细,对违法人的经济处罚力度有所加大,它的颁布实施对维护治安、确保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魏传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