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修改《行政复议法》保护公民权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1:0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王娇萍 赵福中)《行政复议法》实施已经6年多,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件却屡有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河南代表团肖红等33名代表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修改《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复议申请人有权在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肖红等代表在议案中说,行政复议决定作出、送达后,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复议
肖红等代表认为,复议决定作为行政裁决行为,对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具有拘束力。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对于申请人来说等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来没有作出过,这是撤销决定所具有的类似于法院行政撤销判决的形成力。撤销决定没有可以执行的内容,不会产生执行力,但仅仅撤销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时对纠纷的解决不起实际作用。比如,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后,行政机关继续做出与撤销决定的宗旨相违背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此,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代表们提出修改《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复议申请人有权在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是非常必要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