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定卖酒给未成年人最高可罚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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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1:1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向未成年人卖酒最高可罚2000元,进行酒类产品经营必须备案登记……《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于近日正式实施,为酒类产品买卖管理定下规矩。 向孩子卖酒要受罚 该细则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
卖酒必须备案登记 细则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60天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明示备案登记表,否则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示。 实行备案登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酒类买卖,避免假酒坑人等情况的发生。据悉,根据备案登记制度的实行情况,我省下一步可能会继续加强对酒类商品买卖的控制,逐步实行酒类产品“专卖”。 酒“身份证”随身带 此次出台的细则规定,酒类经营必须实行溯源制度,即酒类商品经营者在向其他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包括内部调拨、集团采购)时,应当向受货方开具当批次的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由经营者按照规范格式自行印制,内容包括售货单位、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等。随附单要求加盖经营者印章,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处长陈军解释说,随附单就如同酒的“身份证”,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了有问题的酒,就可根据这张“身份证”上溯到商家直到生产厂家,他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酒类商品时,一定要索取销售小票或发票,这样才能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报记者赵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