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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房产局详解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1:57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 王履臻

  昨天,市房产住宅局对《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进行了详细解释,有关部门同时公布两部热线电话84646470、84648995,供市民咨询及进行监督举报。

  七个区纳入申领范围

  《办法》规定,本次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现阶段城市规划区包括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动力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暂不纳入,也不包括各县(市)。申领补贴需以家庭为单位,这里所称的家庭是指在同一户口并共同生活、居住的成员组成的亲属团体。

  可依建筑面积申请补贴

  根据《办法》,目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045.5元;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1.68平方米,建筑面积低于17.41平方米者可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据了解,《办法》中的可支配收入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工薪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经营净收入,是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后的净收入;离退休金收入,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者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并享受离退休待遇人员的离退休金;其他经常性收入,是指除以上三项收入外经常性发生的收入。

  《办法》规定,家庭申请成员住房拆迁后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住房的,以安置住房面积计算。以货币补偿形式安置,其中已购买住房的,以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面积计算;未购买房屋的,以货币补偿资金除以商品住宅平均价格计算。据了解,2005年哈尔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按每平方米2472元确定。

  补贴可以购买期房

  《办法》规定,除现房和二手房外,补贴可用于房屋买卖合同经市房产住宅局联机备案的商品住房期房。

  《办法》规定,补贴有效期,购买现房的,以房屋权属登记时间开始计算;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以经市房产住宅局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开始计算。

  购房后30日内领取补贴金

  《办法》规定,取得补贴资格的购房人持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补贴证。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30日内领取货币补贴资金。

  取得补贴资格、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购房人,在补贴证有效期间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持身份证、补贴证及房屋买卖合同到户口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办理《货币补贴购房登记表》,同时由区人民政府收回补贴证;购房人取得产权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货币补贴购房登记表》领取货币补贴资金。

  每个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次优惠

  《办法》规定,每个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办法》还规定,已按《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可购买已经批准的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按《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已经政府批准的泰山小区、香木小区、育林小区、东山小区、工农小区、军转小区等6个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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