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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打官司 不能当原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7:2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据新华社电福建的张某发生车祸后一直昏迷不醒成为“植物人”,其妻叶女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将肇事司机杨某所在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索赔53.6万元。而被告认为张先生昏迷不醒,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法院认定其妻子作为监护人可代理诉讼,并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9月10日,张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由厦门杏林往灌口方向沿国道319线行驶,途中与厦门某货运有限公司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张某受伤。厦门集美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张某被送往厦门市第一医院神经外科治疗,但至今仍然昏迷不醒。

  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张某为一级伤残。原告方认为,厦门某货运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3.6万元。

  被告厦门某货运有限公司认为,张某至今昏迷不醒,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叶女士不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据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打官司。而目前关于“植物人”的主体问题在法律上仍是个盲点,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因事故持续昏迷,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已经丧失行为能力,虽然不能书写起诉状及签名,但是其仍然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可以作为原告。叶女士作为他的妻子,也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其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可以代理原告从事民事活动。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厦门某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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