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不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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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8:44 扬子晚报 | |||||||||
[案情]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某公司数次在报纸、电台等多家大众传播媒体发布药品广告。广告称肺癌患者王桂琴“已经无法手术,且化疗也难以承受,后来竟然奇迹般的好转起来……”;广告使用“王圣忠”、“黄伦”等专家的形象作宣传和证明;同时广告中还含有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的内容。2005年4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这一广告予以查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停止发布该广告、罚款409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说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发布药品广告需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同时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并符合以下特别要求: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体发布广告,等等。本案中,该药是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发布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理应受到查处。 [提示]广告已成为人们的购物参考,但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盲目相信跟从,不仅治不好病,甚至还会加重病情。作为消费者,首先可以从批准文号中直观地判断出广告发布是否获得批准、药品广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同时,对下列药品广告,消费者一定要谨防上当。 一是保证疗效的广告。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安全无副作用”等。再如“一次性根治”、“一盒(瓶)见效”等。二是新闻广告。如,以药品发明人为主角,玄虚地表述发明人的传奇经历和药品发明过程;大篇幅地介绍药品成分、疗效和治愈病例等。三是谎称攻克医学难题。针对患者求医心切的心理,谎称攻克医学难题,研制出疑难杂症特效药,诱人高价购买产品。四是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甚至声称产品被某国家机关推荐为治疗疾病、康复保健的唯一或最佳产品等。五是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沈工广编后:去年3月底,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部署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活动以来,全省建立了以各级工商部门牵头,党委宣传部门、公安、监察、纠风、电信管理、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目前我省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已取得初步成效。 近年来,省工商局广告监管部门不仅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做好广告监测基础工作、加强对媒体的行政指导和服务,而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广告法律法规。“3·15”这个特别的日子,在本报公开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的同时,“以案说法”在他们的大力支持下又与读者见面了,今后工商干部还将每月选择一典型的广告案例,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剖析、提示,我们希望“曝光台”、“以案说法”能给企业以警示,给广大读者理性消费和依法维权带来启迪,更希望相关企业从中吸取教训,能够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