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室内空气质量”首次写入家装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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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9:10 河北日报 | |||||||||
据新华社上海3月14日电(记者俞丽虹)上海日前正式发布2006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首次将室内空气质量列入工程验收范围,装修后空气质量不合格的房屋不准交付使用。 上海最新发布的2006版家庭装修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装修工程的验收必须强制执行《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并对装饰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空气质量不符合
此外,这一合同示范文本中还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年;装饰装修公司如果在施工中使用假冒伪劣的装饰材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业主强行要求拆改房屋的承重结构、公用管线等,而装饰装修公司没有拒绝,后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