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等要求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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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1:2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发出通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疫苗生产、流通与预防接种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从安徽泗县疫苗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化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2005年6月,安徽省泗县大庄镇多名中小学生因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发生群体性心因反
通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疫苗和过期失效疫苗,以及不规范接种行为,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各种隐患。对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自费接种疫苗的使用与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和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准确发布自费接种疫苗的使用建议信息。各地应严格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报批程序,组织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并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部门配合、群体性反应应对预案制订等工作,防止预防接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通报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进行认证,严格按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规范预防接种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向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购进疫苗;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提供《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疫苗的运输、保存必须在冷藏条件下进行,保证疫苗质量。 通报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疫苗流通的监督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组织对接种疫苗使用注射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不合格无菌注射器流入使用单位。 通报要求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动员活动,普及预防接种相关知识。宣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接种政策措施,宣传疫苗针对疾病的传播途径与正确的预防方法,向社会公告实施接种的单位和联系方式,为广大群众接种疫苗提供方便。同时,向公众告知接种疫苗后可能出现的反应,消除群众顾虑,增加公众对预防接种的信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