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失败者可免责 深圳出台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6:52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本报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随着昨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也正式获审议通过。自此,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正式出台,也即意味着从此深圳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将免予追究。这一被人称为“试错条例”的法规,在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有三个条件是可以免责的: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在审议过程中,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改革创新需要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