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检察机关应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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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9:1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北京三月十五日电(记者孙宇挺) 记者今天从监察部获悉,有关机关近日联合发布暂行规定要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 为及时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监察部、最高人民检
《暂行规定》要求,事故调查组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等移交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所派人员,检察机关可视情况依法查办以下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一)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财物或者向他人行贿的;(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的;(三)违法审批产生严重后果的;(四)不依法查封、取缔、给予行政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五)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抢险救灾、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六)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产生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渎职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