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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新规治理"一药多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2:50 新闻晨报

  □赵阳

  据北京晨报报道,针对“一药多名”现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出台新规定,只有注册的新药才能使用商品名,在药品包装上,通用名更加显著,面积比商品名大一倍。

  新注册药品才能使用商品名

  药品有商品名和通用名之分,商品名是人们对药物的一般俗称,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的产品名称,例如,泰诺、新康泰克;通用名主要表明药品的主要成分,是一种国际非专有名称,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称,在医药文献上被广泛使用,一般以英文和译文表示,是国家核定的药品法定名称。

  昨天,国家药监局颁布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通知》要求,只有新注册药品才能使用商品名。

  根据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对此,国家药监局注册司负责人张伟解释说,除了首个仿制尚未在国内上市的国外药品以外,所有的仿制药在新注册时,成分相同都要使用一个名字,即通用名;药品生产企业将同一种药品,不管是针剂、片剂、胶囊,0.5克/粒或1克/粒的片剂,都要使用同一种商品名。

  包装学名要是俗名两倍大

  根据《规定》,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须显著标示,单字面积要是商品名的两倍大;在横版标签上,通用名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竖版为右三分之一范围内);不能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通用名不能分行书写,也不能和商品名同行书写。

  张伟表示,显著标示通用名的相关规定是有关药品包装的“重大变化”,“以前通用名只有通用名的一半大,而且印得非常浅。现在正好反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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