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卖共同房产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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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4:16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汪君 实习生 史惠鸣 通讯员 李正辉 徐雄)永川一农妇徐某在外打工期间,获悉丈夫已将两人共有房产卖给他人,徐某认为丈夫和买主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将两人告上法院要求裁决交易无效。日前,永川法院裁决其丈夫侵权,但交易有效。 据永川市法院介绍,去年5月,永川人徐某在福建厦门打工,与丈夫穆某两地分居。期间,穆在家与其乡邻达成协议,以8000元的价格将两人的共有房屋出售。之后,穆将此事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是穆某夫妻共同生活中对共同财产的重要处理行为,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且被告高某有偿取得财产,应当维护高某的合法权益,故《房屋出售契约》应当确认有效。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徐某的侵害,应当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被告穆某承担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