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被押三年多 国家赔偿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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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6:46 华商网-华商报 | |||||||||
因涉嫌杀人强奸,两次被判死刑,最终又被改判为无罪,今年1月,大荔农民高进发提出国家赔偿申请。3月7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共同赔偿决定。 此案因为是以“证据不足”宣告高进发无罪的,因此被法学界称为陕西死刑犯罪“疑罪从无”第一案。
从死刑到无罪的6次审判 今年45岁的高进发是大荔县苏村乡陈村4组农民。2002年3月22日,高进发因涉嫌强奸杀人被大荔县公安局刑拘,4月3日被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10月24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3年10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渭南市中级法院重审。2004年4月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4年9月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再次发回重审。2005年6月3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进发无罪,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同年7月9日,高进发被释放。 两院作出共同赔偿决定 2006年1月,被释放回家的高进发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认为司法机关在他本人无罪的情况下将其羁押1000多天时间,让他本人及家属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屈辱和经济损失,因此申请赔偿。 受理高进发的赔偿申请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7日联合作出共同赔偿决定,认为高进发经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获得国家赔偿,其被刑事拘留至被无罪释放,共计羁押1205天,按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63.83元计算,高进发一共应获得国家赔偿金76915.15元。 由于此案在历时三年多的时间里经过6次审理,但案件最终以“证据不足”宣告高进发无罪告终,因此被法学界称为陕西死刑犯罪“疑罪从无”第一案。本报记者郝建国 相关链接 “疑罪从无”原则是从“无罪推定”国际刑事诉讼原则中派生出来的。“疑罪从无”原则要求任何刑事案件只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罪,否则就是“疑罪”。疑罪必须以宣告无罪为最终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对“疑罪从无”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这被视为我国“疑罪从无”的典型表述,也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朝着“无罪推定”迈出了可贵的一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