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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决定对10种常见病试行最高限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9:51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3月16日电 (刘红) 针对“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河北省近日决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试行单病种质量费用综合管理(简称“单病种”),核定急性心肌梗死等10个常见病病种和顺产接生的最高限价。此举将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的合理检查和合理用药,可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患者的就医负担。

  河北省卫生厅专门通知要求,三级综合医院要组织专门人员,依据《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对急性心肌梗死、脑出血、急性阑尾炎、急性胆囊炎、腹股沟斜疝、胃癌、小儿支气管肺炎、剖宫产、子宫肌瘤、老年性白内障等10个病种和顺产接生的质量和费用控制指标进行合理测算,按照不同病种病例分型,核定最高费用限价。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确定5—10个临床治疗效果比较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在辖区二级综合医院试行“单病种”;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通知精神,试行“单病种”。

  据介绍,该措施实施后,医疗机构需在患者确诊或入院3天内,告知患者是否属于“单病种”对象。对确定为“单病种”对象的,应按病种病例分型的费用限额标准进行收费,并告知患者诊疗护理方案、检查检验项目、术前准备内容、药物使用种类、住院时限和疗效判定等。

  诊治过程中,患者所用费用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费用结算;诊治过程中未合并其他疾病或因医疗过失而超出限价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诊治过程中发现合并其他疾病或发生无医疗过失的并发症时,应及时告知患者,说明另行收费理由,并得到患者的签字认可。

  医疗机构对纳入“单病种”的患者,要制定和采取合理有效的治疗方案,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相关病种的诊疗护理规范,加强环节质量控制,确保患者医疗安全。严禁推诿、拒收患者和住院费用向门诊转移。

  目前,河北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正在制定“单病种”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应诊疗方案、出院标准、疗效判定标准及质量费用控制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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