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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乘客告赢新加坡航空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0:35 深圳商报

  历时四年终结案,法院裁定强行收取护照机票属歧视性行为

  深圳乘客告赢新加坡航空公司

  胜诉深圳人表示:两万元精神赔偿费全部捐给贫困学生

  【本报讯】日前,历时四年的“深圳律师状告新加坡航空公司侵权”一案的终审判决书送达深圳。记者昨天从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新航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根据判决,新加坡航空公司将为扣留深圳乘客的护照一事公开道歉,并向被扣证旅客支付两万元的精神赔偿金。

  陈钢:护照被扣备感屈辱

  2002年9月6日,陈钢参加由康泰公司组成的赴马尔代夫五日游旅行团,乘坐新加坡航空公司SQ861号航班经新加坡转机赴马尔代夫旅游。在香港机场登机前,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职员强行收去陈钢等7名深圳乘客的护照、转机及回程机票等旅行文件,并告知他们不交证件就无法登机。到达马尔代夫后,7人又被单独带往移民局接受检查,而同机的韩、美等国的旅客并未受到任何“特殊对待”。据马尔代夫移民局官员解释,新加坡航空公司采取上述措施的目的是防止中国游客利用转机进入新加坡。陈钢认为:“作为一名普通乘客,被无端地扣留护照和旅行证件,在紧张与恐慌之中处处受人监管,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屈辱。”他认为康泰公司作为旅游的组织安排单位,对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行为事先未能履行告知义务,事后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于是将新加坡航空公司和康泰公司告上法庭。陈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指定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新航:不服一审判决再上诉

  经过近两年的管辖权争议后,此案于2004年5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5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航差别性行为存在歧视性,除构成对陈钢人格尊严的侵害之外,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陈钢的人身自由。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新加坡航空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两万元人民币。然而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服,又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加坡航空公司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享有本案管辖权;陈钢机票与护照签证目的地不符,是违法行为,新航对陈钢提供的服务不“带有歧视性”;收取陈钢的相关身份证件,没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陈钢的人身自由。

  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2005年1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本案进行法庭调查。二审裁定原审法院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二审认为陈钢诉称新航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歧视性有充分的事实根据,陈钢被迫交出旅行证件并非其真实意思,新航收取陈钢旅行证件的行为限制了陈钢的人身自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旷日持久的侵权一案终以新加坡航空公司败诉收场。陈钢表示,法院判决新航公开赔礼道歉就达到了他的诉讼目的,至于精神赔偿数额的多少并不重要。最后,经7人商量决定,将这两万元的赔偿费全部捐献给其所在单位的对口帮扶单位——湖南湘乡市,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山区孩子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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