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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0:57 京华时报

  新闻我国第一份《中国3·15年度报告》问世

  据新华社3月15日消息,我国第一份记录消费者维权历程的《中国3·15年度报告》3月15日正式发布。《中国3·15年度报告》通过大规模的消费者调查,以大量的典型数据和精到的点评分析,直观表现消费维权领域中的热点、难点,精确描述产品与服务领域的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真实记录消费者心目中的企业形象与品牌价值,全面反映中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运动的法制化进程。

  求是3·15检验我们的法治水平

  笔者认为:年年“3·15”,我们不仅要声讨那些具体的侵权个案,更要反省我们的法律为何不能给消费者更好的保护。年年“3·15”,检验着我国的法治水平。

  当前世界消费者保护立法及经济刑法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从事前限制型向事后问责型转变,也就是国家确立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使其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在此范围内,人们可以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而一旦逾越了规范的范围,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国家将会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给消费者以最大的保护,比如允许提起公益诉讼、对侵权者予以巨额惩罚性赔偿、处以刑罚,等等。强调事后问责,在保障了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经营的自由。

  对于消费者来说,事后的保护最为重要,遭遇侵权后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对消费者本人是个呵护,对侵权者也是个震慑。但是很遗憾,我们发现一些用于保护消费者的必要的事后保障措施,在我国还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楼”:比如惩罚性赔偿,且不论国外动辄上亿美元的那种惩罚性赔偿,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假一罚二”,在司法实践中都受到严格限制;再如公益诉讼,在我国仍然阙如,使得孤立的消费者不得不同强大的商家抗衡,权益自然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再就是当消费者受到侵害而商家无力赔偿时,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依然缺失。

  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不可谓不用力,开一个网吧、旅馆、食品加工厂,我们将不得不与不同的行政部门打交道,以得到他们的许可。应该说,这些条件的设置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这样的限制同时也限制了企业的自由发展,却未必能够达到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初衷。大量的案例告诉我们,仅仅靠行政机关的事前限制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可靠的。

  我们消费者的种种不幸,与其说是商家的道德的缺失,不如说我们社会事后问责的手段与制度的缺失,使得消费者难以便捷地获得公正。在这一点上讲,年年“3·15”检验我们的法治水平。

  摘编自《检察日报》3月15日文/邹云翔

  建议反垄断应成为维权首要议程

  感觉这几年的“3·15”已变得越来越喧嚣,似乎消费者权益保护只剩下了打假。其实,反垄断应该替代打假成为当下维护消费者权益最首要、最基本的议程。

  一位政协委员算了一笔账,仅仅在消费者不当回事的话费单错误上,全国电话消费者每年多支付的不合理费用就达数亿元。若算上所有垄断行业的垄断猫腻,消费者的权益损失将是一个天文数字。消费者在垄断行业面前的弱势是集体性的,消费者每年进行的十大霸王条款、十大暴利行业的排行中,垄断行业都会稳占前几名。

  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对造假、卖假、欺诈等行为有明文的约束规定,不用依赖“3·15”的“节日造势”。但中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垄断可以冠冕堂皇招摇过市,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合法伤害”。这种情况下,“节日造势”就很有用了,分散的市民可以通过节日凝聚起来,集体反抗垄断对自身权益的伤害。

  “3·15”的节日价值,应该用在法律理性的阳光照不到的地方,这是法治社会应有之理性。

  摘编自《江南时报》3月15日文/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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