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生活时评:不应只对消费者喊“拿证据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0:59 新桂网

  据《新京报》3月15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洪可柱等提交议案,认为施行了12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尽快修改,加入“举证责任倒置”等内容。因为现在一些需要鉴定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常因交不起鉴定费用,或是无法搜集相关证据,不得不放弃维权念头。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由于被告方对案件事实或者相关的专业
技术有举证的优势,而承担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义务。笔者以为,如果在消费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会加强对法律上的弱者的民事权益保护。

  在一些消费纠纷中,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往往难以证明制造商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免除接近甚至占有证据的被告的举证责任,而由原告负完全的举证责任,无异于等于拒绝对他们实施法律保护。同时,此类纠纷中,作为被告的企业往往都有技术上的优势,并且相关产品的技术资料及记录也都在被告手中,原告对此只能被动地接受,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极为不利。另外,从效率上看,如果让原告到处去找证据,肯定不如让接近证据的被告来举证、把其占有的证据“拿”出来,或在被告拒负举证责任时直接按其不能举证来处理更简便、快捷。所以说,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况且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还可以有利于销售企业加强自我监督,对其在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自觉加以纠正,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尽管在消费纠纷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但消费者相对于侵权人来说,由于远离案件的证据材料源,存在举证困难或不能举证的情况,消费者实际上就是法律上的弱者。而如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举证责任倒置”等内容,无疑是一种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保护法律上弱者权益的有力举措,会最大程度的使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法律的救济、恢复与保护,从而体现出社会正义。

  (李坚)编辑:马骎作者:李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