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颁新规解决“一药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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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1:12 青年时报 | |||||||||
《华夏时报》供本报消息 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解决“一药多名”问题,要求药品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相关人士也表示,国家将不再给仿制药批商品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近年来,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规避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冒充药品名称,过度强化药品商品名,弱化药品通用名。并
新《规定》要求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并对其位置、字体和背景颜色都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在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大小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的四分之一。《规定》特别要求,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 《规定》要求,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青年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