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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三宗罪 男子被公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2:21 今晚报

  本报讯 一男子从其他公司挪来资金,注册验资后转天归还;采用高息、交纳“共同发展基金”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日前,该男子因涉嫌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涉案金额高达1800余万元。今天上午,河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起诉称,被告人马某,男,47岁,原系本市大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经
理。2002年8月1日,马某在与其妻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过程中,将本市另一家投资发展公司业务款人民币1800万元用于注册验资,取得注册资本1800万元的工商登记及营业执照。验资后的第二天,马某便从大昕投资公司账上,以划拨方式将1800万元归还上述投资发展公司。

  除上述犯罪事实外,马某还曾于1995年12月至2004年9月,以天津大昕毛纺织公司、天津大昕投资公司名义,采用高息、交纳“共同发展基金”等手段,吸收何某等6人存款计人民币68.5万元,其中66万元未予偿还。

  2004年7月间,马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办理“龙卡贷记卡”,信用额度为3万元。后马某以取现、消费等方式多次进行透支,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同年11月至2005年2月,建行先后多次以电话、信件等方式对马某的欠款进行催收,马某亦未按时还款。至2005年5月,马某透支款全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利息9000余元。后经侦查成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公司注册资本,计人民币1800万元,数额巨大;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致存款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0余万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法庭上,马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多项犯罪事实均提出了异议。关于涉嫌抽逃资金的犯罪情节,马某辩称,用于验资的1800万元是他的自有资金,大昕投资公司注册后,这笔钱就是公司的资金了,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才将1800万拿出用于投资,并非其个人行为,也不是抽逃资金。其次,对于指控其非法吸收存款一节,马某表示,他的公司是做贸易、投资的,需要资金,吸收员工及亲友的闲置资金应该是无可厚非的,而且又是单位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对于信用卡诈骗的问题,马某则辩称,2004年10月,即其办理该信用卡后,公司出了事儿,生意也不景气,因此马某得了场病,还款的事也就耽误了。

  截至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孙启明 徐德利 邢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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