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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头击伤头 索赔十六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2:21 今晚报

  本报讯 一雇工在雇主的带领下,到附近一家工厂使用机器做加工。未料,该雇工头部被飞出的钢头击伤,后为此花去医疗费16万余元。事发后,该雇工将该工厂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该工厂以自己不知情、没过错且未受益为由不同意其诉求。日前,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该厂疏于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判决其承担70%的责任,赔偿受伤雇工11.2万元。

  本市东丽区农民沈东是其兄沈伟的雇工。去年3月29日,沈东与沈伟及沈伟的其他雇工将煤球机的形轴和轴杆运至东丽区一锻件厂车间,机器运行中,垫在形轴下的圆钢头飞出击中站在机器旁的沈东,将沈东头部击伤,沈东即刻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万元。事发后,沈东认为,加工机器系该锻件厂所有,该厂在加工过程中因违规操作且对机器没有尽到管理责任,造成其身受重伤,因此应按事故责任对其进行赔偿。同年5月,沈东诉至法院,要求该锻件厂赔偿其医疗费16万元,后续治疗费5万元。同时,雇主沈伟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原审东丽法院认为,原告沈东的伤害是因用被告锻件厂的机器给第三人沈伟加工形轴造成的,该厂作为机器的所有人未尽到职责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沈伟作为受益人在加工过程中未注意其职工安全,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沈东不向沈伟主张权利,故本案对此不予涉及。沈东主张的16万元医疗费,法院予以确认。至于后续治疗费现无法确定,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该锻件厂提起上诉,认为沈伟带着沈东擅自使用其厂内机器干活,致沈东受伤,该厂并不知情,更没有任何受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综观本案的事实及证据,该锻件厂在沈伟多次使用其机器的情况下均未提出异议,表明该厂对此是默许的。该厂作为机器的所有人应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由于其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审法院依据事实及法律所确认该厂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由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孙启明 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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