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 九大行为被明令禁止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1:4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据新华社电司法部刚刚发布的《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以下九大行为: 一是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是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是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是私自出具公证书;五是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是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
根据这个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李薇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