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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2点后犯罪高发有必要限制营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1:58 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 魏华兵

  早报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后,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为什么要加以限制?《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有关负责官员,对此作了解释。

  关于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中已规定: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一律不得早于8点、晚于凌晨2点。

  国务院法制办官员说,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就这一规定曾专门征求过各方面意见,还特地到各地进行了调研,比如在北京听取了滚石迪厅、天元俱乐部、巴那那迪厅、麦乐迪歌厅、华威大厦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业主代表的意见,以及一些在娱乐场所周围居住的群众的意见,绝大多数人都赞成维持现行规定。因此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另外,作上述规定,还有三个深层次原因:一是凌晨2点以后,往往是“黄、赌、毒”犯罪的高发期,加上由于管理人员疲劳,事故隐患不易发现,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发时段,因此有必要对营业时间加以限制;二是一些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营业,其音乐噪音、人员往来嘈杂,严重侵扰和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少群众对娱乐场所的扰民现象反映强烈;三是凌晨2点以后,场所内的消费者数量逐渐减少,经营者成本相对增加,但要关门又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易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冲突。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业主降低经营成本。

  国务院法制办官员说,限制营业时间并非我国独创。日本《有关风俗营业等的规定以及业务的适正化等的法律》规定,风俗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12点,日本所谓风俗营业场所与条例调整的娱乐场所范围大体相当。我国台湾地区的《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管理规则》规定,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等场所,每日凌晨3点至9点不得营业。

  凌晨两点须关门的娱乐场所界定

  包括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宾馆、饭店中对外营业的歌舞、游艺场所;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

  不包括国务院法制办特别加以说明,免费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单位内部专门为本单位职工、家属服务的场所,专门提供各种演出的场所;宾馆、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网吧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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