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柜"拖欠"租金185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2:30 新闻晨报 | |||||||||
□记者毛懿 晨报讯昨天上午,钱柜卢湾店被告上卢湾区法院,上海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指控其拖欠房屋租金185万元。每天顾客盈门的钱柜卢湾店真的付不起房租吗?不然。真实的原因是,钱柜卢湾店与复兴广场公司对每月租金采用了不同的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结果自然大相径庭。
1997年,钱柜卢湾店与复兴广场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0年的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为12余万美元。同时也约定,从第5年(2001年)起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上调10%,而后每4年,租金都在前一个4年的基础上上调10%。 但此后市场出现下滑,考虑到钱柜卢湾店的实际情况,双方签订了2份补充协议,减少租赁面积,下调租金,其中将2001年至2005年这第2个4年期的租金约定为51万元人民币,而不是在上一年的基础上上调10%。 去年9月,双方又要议定第3个4年期的租金了。没想到,双方各自计算出来的月租金数额大相径庭,复兴广场公司提出的租金额比钱柜卢湾店要高出20余万元人民币。显然,后者无法接受。两相比较,才知道双方采用了不同的计算公式。(见附图) 钱柜卢湾店的代理人表示,1997年签订的这份合同比较简单,双方只约定租金计算方式,因此是可变的。而在第2份补充协议中,没约定4年补充协议结束后,就恢复到1997年合同的租金计算方式。“月租金随着上一年的基础改变,2005年我们的月租金是51万元,因此只认定在这一基础上上调。” 复兴广场公司则认为计算方式早已确定,这是不能改变的事实。两次补充协议中,发生变化的只是减少租赁面积,租金给予优惠,但从未改变1997年订立的合同。因此,补充协议履行完毕后,应该自动恢复履行1997年合同。 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