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人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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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3:02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杨贻兰 本报讯 养老保险新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补缴手续,哪种条件才能办理补缴?是大多数新参保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此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哪些新参保人员可以办理补缴手续?
答:根据有关规定,新参保企业中的职工、已参保企业中的新参保职工和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前有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应在参保时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 首次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前有领取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从业时间,参保时可一次性办结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 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含已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人员),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一律不能办理补缴手续。 问:灵活就业人员何处领取“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 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携带如下资料: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和《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缴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应经灵活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章确认。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负责劳动保障工作的机构负责签章确认。 问:原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4050”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如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答:根据有关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最迟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具体标准补贴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我省的具体办法正在拟定中。 本报已特别开辟“养老保险新政”解读专栏,定期为读者解疑释惑。热线电话: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养老保险科:87545466;本报热线:8709548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