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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打工者工伤索赔遇"瓶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3:20 燕赵都市报

  调查记者 朱文强 马跃原

  核心提示

  2004年12月2日下午,广东农民工王景远在我市一装饰公司卸玻璃的过程中受重伤,生命垂危。2005年1月14日,王景远因抢救无效死亡。而此时,王景远的劳动关系竟还没有
认定,索赔也无从谈起。

  2005年4月17日下午4点多,辽宁打工青年张振华在丰南一家公司打工,左手不幸被机器绞断。时至今日,张振华的赔偿依然没有着落,目前,张振华父子就只能靠捡破烂为生。……在当今的社会中,外地打工者在遭遇工伤及人身伤害索赔过程中的种种困境,已经实实在在地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漫长索赔路拖垮打工者

  2004年12月2日下午,在装饰公司工作的王景远在从汽车上卸玻璃的过程中不幸被突然倾倒的玻璃砸伤。后被医院诊断为上颈段颈髓损伤、截瘫,1-4椎体及椎弓骨折,颈3-5椎体爆裂性骨折,右膝关节皮肤擦伤。王景远伤势非常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

  王景远受伤后,装饰公司在缴纳了四万元住院押金后便再也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为了支付每日近3000元的治疗费,王家已经变卖了房产,但仍是杯水车薪。因为无钱治病,王景远几次被迫停药。直到2005年1月14日,王景远因抢救无效死亡,他的劳动关系竟还没有认定,索赔也无从谈起。

  张振华今年只有22岁,是辽宁省凌源市人,他于2005年到唐山市丰南区一公司打工。没想到刚刚干了2个多月,就在一次意外中失去了左手。

  2005年4月17日是张振华永生难忘而又永远不愿再想起的日子。那天,他在用刷子清洗机器时,左手不慎被绞进机器里,等张振华被从机器中救出时,他的左手已经荡然无存。

  随后,老板娘将重伤的张振华送到医院并缴纳了4000元的住院押金。张振华经过手术治疗终于脱离了危险,但却落下了终身的残疾。然而,更令张振华痛心的是,老板在缴纳了部分治疗费用后就不愿露面了。虽经张家人的多次要求,但老板在先后支付了张振华的治疗费和生活费共计2万多元后就一分钱也不愿意出了。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老板在张振华手术后还没有拆线的情况下就为他办理了出院手续。

  从2005年6月到现在,张振华和父亲就住在医院病房的走廊里。两个人的生活就靠父亲在医院捡些破烂勉强维持。每天,张振华父子只能吃些病友们吃剩下的饭菜,张振华身上的衣服也是病友们给的,毛衣的胳膊肘已经磨出了大洞。

  虽然在2005年8月份,经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伤残鉴定,张振华已经被定为四级伤残,但老板不服裁定,已上诉到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直到现在,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仍没有下来。

  从受伤到现在已经快1年时间了,张振华不知道这样的生活还要持续多久,自己残臂还能不能得到医治,自己的赔偿何时才能拿到。

  个别工伤职工漫天要价 让雇主望“赔”却步

  而就企业老板而言,他们在遇到此类工伤及职工人身伤害赔偿时也显得有些望“赔”却步。

  记者在对我市一家有着类似遭遇的企业老板的采访中明显感受到他的无奈,“很多打工者及其家属在工伤索赔中简直就是在漫天要价,动辄就是几十万,这让我们无法接受。”

  这位杨老板告诉记者,目前他的企业正卷入一场工伤索赔。“其实我们并不是不给他们治疗,对那些外地打工者的不幸遭遇,我们也深表同情,也在积极给予帮助,但家属的一些过激行为实在让我们招架不住。”

  据杨先生介绍,他的企业刚刚开张不久,一名打工者就在工作中不幸受了重伤,但在随后的治疗和赔偿过程中,家属几次三番上门“闹事”,让他心里很不是滋味。“我被他们指着鼻子骂了不知多少次,他们张口就要50万,最后说少于30万不行,赔偿也要有个标准,这么漫天要价我们无法接受。”

  “其实我们也不想把事情闹大,这样对企业、对个人都不好,但面对家属的漫天要价,我们只能等待法律的判决,那时,赔多少我都认。”杨先生说。

  唐山律师认为《工伤认定办法》存“硬伤”

  昨日,记者就打工者工伤索赔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唐山市北辰律师事务所的刘爽律师。刘律师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目前,打工者工伤索赔难,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现行法律制度的羁绊。

  “实际情况是,河北省制定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存在与上行法规相抵触的地方。”刘律师说。

  按照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而劳动者需要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却有“用人单位意见”一栏,需要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同时,《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这就意味着,只要用人单位不盖章、不承认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农民工又没有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就无法进行。“这样,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只能先行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待劳动关系认定后再向其申请工伤认定。”刘律师说。

  “这样的规定的确使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各部门分工更加明确,但我们的立法者是否真正设身处地地为正躺在病床上,急需抢救治疗的因工负伤职工想过呢?伤者的医疗费是否能够维持到这个漫长的法律程序的尽头?”刘律师说。“而且这也使得在《工伤认定办法》中确立的在工伤认定中由用人单位举证、职工只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原则的优越性丧失殆尽。”

  “这样,一系列漫长的程序走下来,即便认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延误了劳动者的最佳救治时机,甚至葬送了劳动者原本可以保全的生命。而作为争议另一方的用人单位却更乐于将这个时间能拖得再长些。”刘律师说。

  帮农民工维权清“路障” 律师提违宪审查建议

  “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劳动关系确定’与工伤认定程序相分离,人为使工伤认定期间无限期拉长,使法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代理了几起农民工工伤索赔案后,刘律师发出了以上的呼声。他认为,我省目前执行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存在法律制度漏洞。

  在农民工工伤索赔案的具体操作中,最关键的是争取用最短的时间为受害农民工争取到充足的医疗费,以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及治疗的顺利进行。

  “而在现实的情况下,由确定劳动关系到工伤认定再到劳动仲裁结果,最少也要2年时间,这段时间对于受害农民工及其家属来讲是无法坚持下去的。很多受害农民工都因时间拉得过长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而这也是很多老板愿意走法律途径而不愿协商解决的原因。”刘律师说。

  “如果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又亟待救治的工伤案件,根本无法达到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刘律师说。

  目前,刘爽律师已就《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向国务院法制工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协调司提出了违宪审查申请,目前已被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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