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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急停顾客滚下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3:22 现代快报

  从超市出来,朱小姐乘电梯下楼,就在这时,电梯突然停止运作,朱小姐一个跟头栽倒,身体多处受伤。超市除了支付必要的医疗费外,对其它产生费用一概不理,并认为电梯的管理和维护应由超市所在的大厦负责。交涉不成后,朱小姐一纸诉状,把超市和大厦一起告上了白下区人民法院。

  摔得下巴错位

  2006年2月23日下午,在某装饰公司担任主案设计师的朱小姐和朋友来到南京某超市购物。购物完毕后,朱小姐一只手拎着东西,一只手拿着饮料,乘上了二楼的电梯,准备下楼。不料,电梯突然停止运转。由于惯性,朱小姐一个趔趄,从电梯上摔倒,一直滚落到一楼,当时就无法动弹。

  半个小时后,超市的员工申请到了一笔钱,才把朱小姐送到江苏省中医院检查,进行了一些必要的处理。2月25日,朱小姐的右手食指肿痛,并进一步加剧,再次来到江苏省中医院复诊,发现右手食指里嵌了一小块金属片,于是通过手术把它取了出来。但是,这还不是朱小姐唯一的伤,自从摔倒之后,她的下巴疼痛也逐步加剧,到江苏省口腔医院检查后发现是下巴移位,需进一步医治。

  朱小姐告诉记者,此后,她多次要求超市赔偿有关损失,如受伤后,她不能使用电脑,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要求误工费3500元,以及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000余元。但是超市拒不支付。而朱小姐认为,超市所在的大厦是真正的业主,他们对电梯的维护也有责任,于是一起把超市和大厦告上了白下区人民法院。

  谁都不愿负责

  这家超市是租赁了所在大厦的场地,那么电梯到底由超市负责,还是作为业主的大厦负责?

  昨天,超市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此案已经提交法院审理,在审理期间,他们不方便发表意见,不过他们会尊重法院的判决意见,法院怎么判决,他们就会怎么履行。

  这位负责人同时告诉记者,出事的电梯在一楼,而一楼的商铺有很多,并不就是他们超市在使用,而且超市的楼上也有其它商铺,所有的客人都可以通过这些电梯上下楼,所以全都由他们负责,好像说不过去,他们现在支付900多元的医疗费已经仁至义尽。

  大厦行政部的相关负责人则认为,他们当初与超市签订租赁合同时便已约定,超市电梯的维护和管理全由超市来负责,所以双方的责任应该很明确。

  【律师观点】

  南京中汇律师事务所朱骏律师认为,超市应当保障顾客自进入超市起至离开超市期间的人身安全。此案中,超市对朱小姐摔伤具有过错,应对朱小姐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大厦对超市的设施存在管理责任,发生此事件,属管理不到位。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然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大厦与超市应属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快报记者朱俊骏田雪亭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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