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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电子警察执法是否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3:35 深圳商报

  

流动电子警察执法是否合法

  流动电子警察执法是否合法

  市民提出质疑,交警局正面回应:执法方式合法有效,不会改变

  近日,深圳市交警局撤销罗湖交警大队的一单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当事人之一,网名为“随便注册个”的市民对流动电子警察这一执法方式提出了质疑,并把自己的“胜诉”经历公布在网上,声称这是法制的胜利。

  记者联系上了这位市民,他向记者叙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去年9月,罗湖交警大队通过流动电子警察摄像,认定该市民在泥岗东路跨分道线行驶,违反了代码为329的交通法规条款,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并出具了决定书。该市民不服此处罚,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此前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该市民遂于今年2月向深圳市交警局提起行政复议。

  该市民告诉记者,他提出行政复议的主要理由,一是数码照片可以修改,因此不能作为惟一证据使用;二是《行政处罚法》规定50元以下的罚款才适用简易程序,但交警执法时并未告知。最终,深圳市交警局撤销了罗湖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决定退还200元罚款。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说明,撤销处罚的具体原因是罗湖交警大队违反法定程序。

  记者随后就此事采访了市交警局和有关法律专家,就网上热议的两大焦点问题进行了探讨。交警局正面回应称,撤销对该市民的行政处罚的原因是交警大队的操作程序不规范,属于行政复议的正常范畴,这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流动电子警察的执法方式。

  焦点之一

  数码照片能否确保真实?

  市民质疑:从收到罗湖交警大队的处罚通知起,该市民就开始在深圳新闻网论坛上发帖子,质疑流动电子警察的执法方式,引起了热烈讨论。支持该市民的意见认为,数码照片可以在电脑上进行修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71条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惟一证据。

  交警回应:程序严格证据可靠

  针对这一争论,深圳市交警局法制科负责人回答说,交警局不是因为有市民质疑流动电子警察执法的合法性而撤销该市这单处罚。他说,行政复议撤销行政处罚一般有三种原因:执法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以及适用法律错误。该市民的这一单行政处罚之所以会撤销,是因为罗湖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时,把调查笔录与处罚决定书同时交给该市民签名,省略了调查程序,属程序违法。市民认为赢了“官司”是法制的胜利,同时也更说明执法部门能够“有错必纠”。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说,深圳交警每年作出的处罚决定有170万宗左右,申请行政复议的大约有300件左右,最终撤销行政处罚的只有10宗左右,比例是相当低的。

  至于流动电子警察拍摄的数码照片的真实性,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流动电子警察取证有着一套完备的操作规范,详细规定了执法的流程,从程序上保证了数码照片的真实性。流动电子警察采用的所有数码相机都是统一采购,符合规格;相机由交警队统一保管,每天交警外出执法前下发,下班前上交;照片上传到图片库的时间有着严格的规定,超过规定时限相片即为无效;存储相片的数据库都是锁死的,拍摄照片的交警无权对照片进行调用、修改。通过严格的管理,可以保证流动电子警察拍摄数码照片的真实性,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并且,数码照片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鉴别。如果被摄像的驾驶员对数码照片的真实性有疑问,交警局可提供照片进行鉴定。

  专家观点:否定证据应由原告举证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也就是说,除非数码照片是“难以识别”,否则,它不仅能够作为定案依据,而且还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如果否定证据效力,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原告方,即如果原告认为行政机关提交的数码照片有疑问,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也可申请鉴定,否则不能否定该照片的真实性。

  焦点之二

  200元罚款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市民质疑:

  市民质疑交警队的另一个焦点在于:罚款额为200元的交通违法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才适用简易程序。

  交警回应:简易程序有法可依

  针对该市民对交警执法程序的疑问,罗湖交警大队一位负责人回应称,交通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属于瞬间行为,事后无痕迹,难以调查。因此,新的《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罚款数额在200元以下的交通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由单个执法人员做出。这就意味着,一名交警看见驾驶员有轻微违规行为,不需要任何证据,就可以进行处罚或教育。这是法律赋予交警的权力。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各地普遍采用流动电子警察作为交通执法手段,效果良好。在目前情况下,深圳也将继续采用流动电子警察的方式进行执法。针对部分市民反映的“交警偷偷摸摸地拍摄”行为,该负责人强调说,流动电子警察的操作规范要求,交警在执法时要注意形象,不要心虚,不要躲藏,要理直气壮、大大方方地拍摄。因为道路就是交警的工作岗位。

  市交警局法制科负责人也解释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中,专门指出:“上述规定(交通警察有权当场作出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是针对交通警察在纠正道路交通违章过程中的特殊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按照特别法的效力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这样的规定是可以的。”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既受《行政处罚法》、也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调整。在本案中,二者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同一位阶的法。《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是特别法;《行政处罚法》1996年通过并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通过,2004年施行,是新法。因此,在针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问题上,应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专家观点:交通违规处理优先适用“交法”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勃认为,从法理的角度看,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先于旧法。因此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上,当《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出现矛盾时,应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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