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九大行为被禁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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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4:21 舜网-济南时报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记者 李薇薇)司法部部长吴爱英14日签发了第102号司法部令,发布了《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规定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以下九大行为: 一是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是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是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是私自出具公证书;五是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是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是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是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是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