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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应在公共体系内惩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4:30 舜网-济南时报

  曹林

  如果行人走路骑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他的名字将可能出现在所在单位的内部通报材料上,其奖金发放、先进评比也可能受到影响。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这项政策(3月16日《中国青年报》)。

  正如专家所说,根据行政许可法,警察无权干涉单位内部的奖金发放,而且单位如何发放奖金也要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不是随便设一个由头就可以罚的——乱闯红灯属于公共秩序范畴内的事务,而“发奖金”是单位和个人间的“私事”,公共归公共,私人归私人,拿私权体系内的利益来作公共秩序的奖惩筹码,既侵犯了私权,也起不到引导公德的效果。

  对于乱闯红灯这类交通违法行为,不是不可以通过某种网络性的体系进行惩罚,但不应该是以“所在单位”为基础的私权体系,而应该是以“公共品供给”为基础的公共体系。

  一篇著名的文章分析过“为什么德国人不敢闯红灯”:一个德国人某天抱着侥幸心理驾车闯了红灯,结果被人发现了。没隔几天,保险公司来电:“我们刚刚接到交通局的通知说你闯了红灯,我们觉得你很危险,你的保险费要从明天开始增加1%。”同时接踵而至的是,银行通知他家的分期付款从15年改成了10年,学校也叫他的孩子把学费用现金送过去,不能分期付款了。

  从权责对应来看,不乱闯红灯属于公共秩序要求,而保险、银行等属于公共体系,本身就承担着维护公序的价值内涵,拿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利益作为公共秩序的奖惩筹码,就非常合适了。

  这种“驴唇不对马嘴”的错位一方面表明,我们很多行政部门缺乏公私分明的行政执法理念,脑子里还是根深蒂固的计划经济意识,把人当作单位人而非公民;另一方面表明,我们还缺乏一个像德国那样健全、严密的公共体系,因为这种体系不健全,一遇到问题自然就会朝“单位惩罚”上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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