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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立法项目住房公积金新条例今起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7:10 扬子晚报

  本报讯列入今年南京市人大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的《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即日起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记者在刚刚亮相的征求意见稿中发现,新条例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各方面对1992年出台的旧条例进行了补充修改,市法制办表示,市民在本月31日前均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或邮寄的方式对这项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相关部门将在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制定法规。

  个体户、打工者可申缴公积金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性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发生变化的,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低保户有望获准提取公积金

  记者了解到,从去年起南京市就开始酝酿相关条款将特殊群体纳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范畴。此次公示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七种情况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四种情形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非法套取公积金要受重罚

  去年发生在南京市的巨额骗取住房公积金案还让不少市民记忆犹新,为填补相关法律空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缴存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处罚措施。如对于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还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单位及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办理公积金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中均列出了惩罚办法。(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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