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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定正常怀孕14周人流须报请县级计生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7:10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昨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正常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如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通知要求,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胎儿染色体检测和其他定期孕期保
健检查,除医学需要外,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强迫医务人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非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出具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依法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手术、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每半年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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