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定正常怀孕14周人流须报请县级计生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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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7:10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昨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正常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如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通知要求,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胎儿染色体检测和其他定期孕期保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非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出具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依法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手术、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每半年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于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