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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建设的“半拉子”被拆除时可获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7:43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3月16日讯(记者吴仁辉 罗霞)根据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的《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补偿暂行办法》,经批准建设,但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停缓建工程,在被拆除或被市政府直接收购用作其它用途时,市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该办法规定,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在对停缓建工程进行补偿时,应刊登拟拆除或收购停缓建工程的通知书和征询公告;产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可召开听证会;作
出拆除或直接收购用作其它用途的决定后,应将决定书送达产权人,无法送达的,应在省级报刊上公告送达。

  该办法还规定,补偿标准可以由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与产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然后通知产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偿款可转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代管。法院查封的停缓建工程,补偿款可转入法院指定的账户,由法院依法处理。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发生争议的,市财政部门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产权人达成的协议,以及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将款项归还产权人。

  该办法中有突破性的规定是“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收购用作其它用途”。直接收购不同于代为处置,减少了拍卖、招标环节,产权人可能会对此有异议,同时,直接收购还涉及变更规划的问题。因此,该办法规定:市政府安排用于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危房安置房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停缓建工程,可以由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与产权人协商同意后予以收购;协商不成的,可由市政府指定的代为处置机构实施代为处置或按本办法予以直接收购。

  在补偿资金的来源方面,该办法规定:用于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危房安置房和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地的停缓建工程补偿资金,由承接建设的单位安排或市政府协调解决;用于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的停缓建工程补偿资金,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目前,海口主要采取压、改、拆、购等手段,对停缓建工程进行分类处置,大量的项目将予以拆除,用作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共设施。但在对一些需要拆除的工程项目进行处置时,缺少相应的行政补偿办法,同时鉴于停缓建工程不同于普通的建设工程,难以套用国家现行的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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