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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女声”赢了“超级女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8:59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超级女声”赢了“超级女生”

  图为“超级女声”图标。

  

  

“超级女声”赢了“超级女生”

  金手指公司发布在媒体上的“超级女生”宣传图片。(本报资料照片)

  随着电视娱乐节目“超级女声”在全国家喻户晓,“超级女声”这4个字也迅速蹿红。许多商家瞅准了这个机会,利用“超级女声”的巨大影响力,大打“擦边球”,以获取巨大的商业利润。昨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诉北京金手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手指公司)以及在长沙开设分店的加盟商朱某和万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金手指公司、万某停止使用与“超级女声”相似的“超级女生”文字及图形;金手指公司赔偿原告2万元,万某在1.2万元限额内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受理费5510元,由原告负担2204元,被告负担3306元。

  原告:被告侵犯著作权

  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诉称:原告经相关专业人员多年辛勤工作、策划和创作,于2003年推出一档大型综合娱乐性节目,首次启用“超级女声”的名称,并围绕“超级女声”的名称启用了相应的图形。金手指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和包装上使用“超级女生”这一名称及与“超级女声”完全相同的图形、标识,还以“北京超级女生时尚联盟”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广招加盟店。加盟店以“超级女生”命名,与“超级女声”仅一字之差且发音相同。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将“超级女声”的图案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围绕在“超级女生”四字周边,以此作为其门店的名称和标识,布置在大门最醒目的位置。万某为金手指公司在长沙的加盟者之一,在长沙开福区金满地地下商场某铺位销售以“超级女生”为品牌的女生饰物。经了解,北京超级女生时尚联盟是金手指公司的一个项目部门,金满地地下商场某铺位的业主是朱某,万某是实际经营者。上述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金手指公司诉称,原告在诉讼中不能既主张被告侵犯著作权,又主张被告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因为原告的“超级女声”名称及围绕在该名称周围的图形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万某则认为其只是一个加盟店,与侵权无关。朱某认为自己已将门面转让给了万某,是否侵权均与她无关。

  法院:金手指公司的行为构成剽窃

  法院审理认为,2003年,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推出名为“超级女声”的大型娱乐节目,随着该档电视节目的火爆,“超级女声”图案在观众中具有较大的知晓度,因而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原告将“超级女声”4个字以特殊的书写方法表现并在周围围绕图案及修饰,字体与图案形成一个整体,构成一个给人以美感、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图形,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金手指公司下设的“北京超级女生时尚联盟”项目部,在全国各地征集加盟店经营“超级女生”饰物。被告的“超级女生”图形与原告的“超级女声”图形采用相同的书写方法与表现方式,造成了视觉上的明显雷同。金手指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剽窃,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2005年7月26日,万某加盟“北京超级女生时尚联盟”,金手指公司授权其使用“超级女生”图案,销售“超级女生”饰物。万某在金满地地下商场经营“超级女生”饰物,使用“超级女生”图形,应对长沙市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朱某已将商铺转让给万某,对万某经营“超级女生”系列产品既未参与,也不知晓,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客观上没有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情节、影响等因素,及因不正当竞争而获取利润的情况,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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