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九大行为被明令禁止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9:20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记者 李薇薇)司法部部长吴爱英14日签发了第102号司法部令,发布了《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这个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规定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以下九大行为: 一是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是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是为本人及近
办法还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依法执业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其在任职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链接 当公证员需具备“五大条件” 根据这个办法,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此外,根据这个办法,符合前三项规定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这个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是被开除公职的;四是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