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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税收优惠延长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0:06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柴宴宾通讯员曲明)近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决定将2005年底到期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8年底,同时就本市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鼓励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通知》规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减免税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实际招用人数减免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减免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4800元,在减免税定额内扣减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规定的,继续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通知》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减免税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在减免税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凡符合《通知》中明确的下岗失业人员,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剩余期限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减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不再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国有企业主辅分离

  《通知》指出,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总承包的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6年1月1日前已办理新办(现有)服务(商贸)型企业认定,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企业,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再就业税收政策,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持外省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不得在本市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

  <责任编辑:张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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