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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违法的“猛药”无异于“毒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1:06 广西新闻网

  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一项将行人闯红灯与其奖金发放、先进评比挂钩的政策,初步设想是,由路面执勤民警对行人路口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反馈至学校、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由这些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员进行教育、考核(据《中国青年报》3月16日报道)。

  湖北 周之南

  简单地说,这项政策带来的后果就是,一个人闯了红灯不仅要被警察罚款,而且有可能被单位扣发奖金。这项酝酿中的政策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南京市民的热议,赞成者认为“重症需要猛药治”,想必这也是有关部门制定这项政策的理由。闯红灯算不算得上“重症”且不说,这“猛药”本身实在值得从法律角度探究一番。

  对违法公民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和处罚的程度,必须有法律依据。这种闯红灯罚奖金的政策,如果不能找到法律依据,它就涉嫌违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于闯红灯之类的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在执法中,可以通过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形式对处罚进行细化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精神,这种细化必须被严格限定在法律已经确定的范围之内。对闯红灯的行人在罚款之外再罚奖金,显然突破了交通安全法的原则规定。这种以“重症”为借口随意突破法律规定的做法,恰恰是对法律的践踏——违法的“猛药”不但起不到治病的效果,反倒极有可能成为祸害法治精神的“毒药”。

  编辑:马骎作者:周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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