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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发布 环保宣教机构应有行政事业两部分  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及额度标准进一步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1:48 中国环境报

  环宣

  本报讯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对省、市、县3个级别环境宣传教育机构人员编制与构成标准、经费标准、设备配置标准及业务用房标准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建议有条件的省、市建设环境教育馆。

  “标准”要求,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和人员构成应包括行政与事业两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省辖市与地区的行政、事业机构及人员应分别独立设置;25人以上的环保宣教事业单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5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10人,初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10人。

  “标准”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环境宣传教育机构经费以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纳入同级财政经费,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对开展专项活动所需经费,按照具体工作内容给予定项补助,并逐年有所增加。对于不同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辖市和地区及县级市和县的年度专项经费额,

  “标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县级市和县环境教育宣传机构的设备配置标准,“标准”明确要求,应以配备电脑和摄像器材为主,强化信息网络沟通,实现快速联系。

  “标准”强调,这一标准为基本标准,地方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高于这一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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