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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新规下月实施 维修也要有保质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3:09 扬子晚报

  记者日前从南京汽车维修行业举行的第三次诚信经营企业评估信息会上获悉,由省交通厅起草、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将于4月1日实施。该条例对维修记录制、价格报备公示制、维修车质量保证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维修收费必须公示

  条例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路面。

  维修也要有保质期

  条例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或者故障、损坏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维修要有记录档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种行为要重罚

  “条例”提出对4种行为要重罚,这4种行为是: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等。如果有其中一种情形,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1个月以下。记者同时了解到,就南京而言,截至2005年底,南京汽车维修行业共有汽车维修业户1738家,其中一类企业112家,二类企业528家,三类业户1098家,年维修产值11.75亿元。本报记者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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