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高进发获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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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8:0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晓英实习生田敏)大荔县农民高进发日前收到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做出的共同赔偿决定书,赔偿他被无罪羁押1205天的赔偿金76915.15元。此时的高进发心情极为复杂,他说:“3年多时间,法律终于还我了公道。” 去年8月1日,本报曾以题为《他是又一个佘祥林吗?》独家深度报道了这一被称为陕西死刑犯罪“疑罪从无”第一案:大荔县农民高进发因涉嫌强奸杀人两度被渭南中院判处
今年1月,高进发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高进发依法应获得国家赔偿,因此联合做出赔偿决定,从高进发被刑事拘留至被无罪释放,共计羁押1205天,赔偿金额应按2005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63.83元计算,高进发一共应获得国家赔偿金76915.15元。 由于此案在历时三年多的时间里经过6次审理,并最终以“证据不足”宣告高进发无罪告终,因此该案也在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被法学界人士称为陕西死刑犯罪“疑罪从无”第一案。该案的代理律师耿民认为:高进发案标志着中国死刑领域人权价值观上的进步。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这是我国刑法思想和刑事实践的历史性变革和跨越。一个已经被判了死刑的弱势农民,最终获得自由,既是法律的公正,也是这种变革和跨越的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