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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合同上未写治疗次数,消费者要求退款遇阻祛斑合同“空白”引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2:25 新晚报

  哈报网讯(实习生 施芳 记者 高云)朱女士为了彻底去掉脸上的斑与医院签了治疗协议,可当她认为治疗效果不理想、要向医院索赔时,协议上的“空白点”成了纠纷焦点。

  朱女士告诉记者:她2005年10月在省青年医院祛斑美容科签了“祛斑协议书”,一次性交齐5000元,开始一个疗程、共计5次、为期110天的面部雀斑祛斑治疗。治疗协议上标明“三年内斑不出现,如不能保证三年内不出现同部位斑,全额退款。”在治疗三个月后她
发现效果不好,院方以治疗次数少效果不明显为由要求她继续治疗,并承诺其他事宜待完成治疗后再谈。至2006年2月7日5次治疗全部完成,可是脸上还是不见好。朱女士称从那以后她就没再见过和她签约的马主任,她向接手此事的杜主任提出全额退款的要求,但是被拒绝了。17日,记者联系到了省青年医院祛斑美容科的杜主任,杜表示确实和朱女士签了协议书,但是她认为朱女士“并没有真正接受完疗程治疗”,因为“患者有个体差异,疗程要根据患者情况决定长短,并不是固定的”,她认为“应该进行7次治疗才是一个疗程,如果疗程都结束了还没效果,就按协议书退款。”记者在朱女士的协议书的传真件上看到“诊疗(次数)疗程”一栏是空白的。

  对此,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的臧锋律师认为:朱女士与省青年医院之间发生争议的原因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造成的,如合同当中就治疗疗程、多少次治疗是一个疗程没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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