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告自己 要求散伙分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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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3:52 海峡都市报 | |||||||||
N魏国安/庄昶光 本报讯 晋江人曾某与另一名晋江人洪某,合伙开了一家纺织贸易公司;后两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公司运营陷入僵局。作为公司法人的曾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及其合伙人一起推上法庭,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并进行财产分割。
昨日,石狮市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将择日开庭审理。据了解,这是石狮法院受理的首例公司僵局案。 两人联手开公司 曾、洪二人原在石狮鸳鸯池布料市场内经营纺织品。2003年初,两人商议合作设立一家经营纺织品的有限公司。经过申请,石狮市铭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注册成功。其中,曾某出资人民币1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洪某出资人民币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地址在石狮市鸳鸯池西路,经营期限为10年(从2003年至2013年),曾某是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营陷僵局 曾某在起诉书中说,公司刚成立初期,他与洪某的合作还不错,首年度公司还赚了五千多块钱。 但随后,两人在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机制和理念等多方面,产生分歧,双方出现矛盾。2004年,公司被石狮某服装有限公司拖欠货款50多万,加上其他一些坏账事件的发生,使得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曾某与洪某之间的矛盾加剧。 此后,由于曾、洪之间利益无法平衡,任何一方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股东会无法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经营陷入僵局状态。 请求法院解散清算 鉴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无其他途径可加以解决,上周,曾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和洪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解散公司,并进行资产清算,按原出资创建公司的比例,进行财产分割。 相关链接 持有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申请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