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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 公积金新条例有四处待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8:06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准来圆我住房梦?”公积金出手来帮忙。3月16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式发布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了表明到底老百姓将得到哪些实惠,记者专门邀请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王健,对《意见稿》进行精确解读。

  外企民企必须缴存公积金

  《意见稿》的—大亮点,是明确规定外企、民企等及其在职职工,也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王健认为,这样的硬性规定,能切实维护民企、外企等职工的合法权益。他说:“以前很多民企和外企,都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现在是明确规定、强制执行,必须缴纳,因为第三十九条规定,凡是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将可能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王健律师同时指出,既然第二十一条规定,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借款人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也应该对自由职业者一视同仁。

  建议明确四大内容

  一,《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低保户、重大疾病患者等困难群体,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来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建议;真正操作起来,很可能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现金直接突到申请人手中,对申请人如何具体使用该款项则无法控制,也就是说不知道申请人是拿这笔钱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抑或是用于其他用途。因此,《意见稿》应该明确更具体的监督、规范措施。

  二,《意见稿》第23条第三款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建议:由于商业贷款利率较高,借款人多数希望先归还商业性贷款。此规定可能限制了借款人的选择权,建议在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合同中应加注此条款,起到告知的作用。

  三,《意见稿》第21条第二孰现定: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借款人,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补贴。

  建议:低保户借款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金额还需要具体明确,或指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四,《意见稿》第8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管理中心封存管理。

  建议: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可能长期找不到工作。对于这些失业人员,建议也应将其纳入第43条,即“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性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让这部分人群加入该条款规定的可以申请缴存公积金的人员之中,由其个人按月缴存,以保证此类人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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