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再就业新税收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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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9:03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3月17日讯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将执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政策详细规定了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额度。 新政策鼓励企业接受下岗失业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新政策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规定行业的个体经营人员,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实体,只要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记 者 周爱宝 通讯员 杨学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