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合法权益大型拆迁项目要先开听证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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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9:19 石家庄日报 | |||||||||
城市房屋拆迁新规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大型拆迁项目要先开听证会 本报讯(许跃彬郑红雷)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昨日,市建设局拆迁办召开会议,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部、省建设厅最新出台的有
省建设厅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中规定,设区市拆迁房屋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拆迁户数在150户以上、县(县级市)拆迁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拆迁户数在75户以上的拆迁项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省建设厅在《通知》中,还就房屋是否违章建筑的认证主体、认证依据及如何认证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拟拆迁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达不成共识的,应共同申请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一方不愿申请的,由另一方单独申请认定。 《通知》规定,除以下房屋应认定为违章建筑,其他无规划批准手续的房屋不认定为违章建筑:(一)1982年5月1日《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实施后,市、县人民政府按照1990年4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界定城市区前,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即《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中提出的“城市规划区”和“城市控制区”)建设的房屋,以及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试用期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二)按照1990年4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房屋,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试用期满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