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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速集团原工会主席因贪污受贿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9:27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3月18日电(记者 冯国)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原工会主席柏毅,因犯受贿罪和贪污罪,日前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今年49岁的柏毅曾在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任正处级秘书等职,2001年11月任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工会副主席,兼任工会下属陕西省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陕西省高速公路职工技协经济技术部法定代表人,2005年3月任高速集团工会主席。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下半年宝鸡第二发电厂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柏毅利用职务之便向建筑包工头杨某索要现金共9万元。2003年6月,经柏毅同意,陕西省高速公路工程公司将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一项目承包给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其间,柏毅数次向该公司董事长李某及总经理二人暗示。2004年1月,李某从公司账上支取8万元现金送给柏毅。

  2003年在高速集团下属某公司的一次招标中,河北衡水第一橡胶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同年,高速集团下属开发公司又与该公司签订联合投标协议,约定为后者提供管理服务,后者交纳服务费。同年7月,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某与柏毅商定,并告知橡胶公司孔某,服务费转由工会收取,工会从中支付由开发公司提供资金的一电视宣传片拍摄费用,剩余的留作工会经费。2004年2月5日,孔某将10万元服务费交给柏毅。柏毅未将此款交财务入账,并擅自把其中5万元给王某处理,另5万元交给工会会计保管。同年10月,柏毅指示将此款计入工会文体总会账中,未按事先约定用于支付拍摄费用。2005年6月,检察机关开始调查时,柏毅指示财务人员做假账,企图掩盖收取橡胶公司10万元的事实,并与王某串供,不许孔某说出支付10万元给柏毅的事实。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柏毅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贪污赃款5万元由扣押机关陕西省检察院发还被害单位,受贿赃款17万元继续追缴。宣判后,柏毅表示要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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