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公民因“曾用名”纠纷状告省公安厅案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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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10:06 东方今报 | |||||||||
今报郑州讯 这是一起“曾用名”纠纷案,也是我省首例公民个人因“曾用名”问题状告省公安厅。昨天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蓝天”是原告漯河邹女士的另一个“名字”,从上小学时就使用,她本人一直以蓝天自居。
1998年12月,蓝天在某公司任部门经理时,曾两次缴纳22万元股金款。但2003年,蓝天得知公司未将自己登记为股东,于是起诉,要求返还股款并赔偿3万元损失。一审法院仅判公司返还股款,故蓝天上诉至郑州中院。 就在这中间,公司提出邹女士的曾用名不是蓝天,并想否定她的主体资格。为核实情况,郑州中院向省公安厅发出《司法协助调查函》,不料引发另一场行政官司。 经省公安厅指令漯河市公安局调查,“蓝天”一名虽是邹女士从小使用,但户口簿上登记的正式名字一直是“邹某某”。调档后发现,邹女士1993年曾向公安部门进行了别名申报,该别名过渡为曾用名存入。故,漯河警方向法院发函,证明蓝天是邹的曾用名。 而省公安厅于今年年初向郑州中院发出《关于邹女士曾用名填写问题的复函》中写明,“蓝天”系邹女士追加的曾用名,漯河警方出具的邹女士曾用名叫“蓝天”的户籍证明无效。如果据此复函,蓝天将无资格起诉原公司,22万元股金也将无望讨回,于是邹女士诉诸法律解决。 原来,省公安厅曾就此事专门请示公安部,公安部批复写明,公民的“曾用名”和“别名”均应填写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这意味着,既然邹女士最早的户口登记中没有“蓝天”之名,而是“邹某某”,那邹于上世纪90年代登记的“蓝天”就属于后来“追加的曾用名”,这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