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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举报受理立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11:0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郑广辉实习生何玲玲)以前,一些消费者进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或投诉,迟迟不见物价管理部门的回音,到底能不能查处,举报人无从知晓。以后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了,从即日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还是不受理,物价部门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这是昨日从省物价局传来的消息。

  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省物价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物价部
门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对于符合受理情形的举报,物价部门应及时受理,并由受理的物价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物价部门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物价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对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案件,物价部门应当在收到交办件或转办件后,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物价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请求复查的,收到复查请求的物价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复核的,上一级物价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举报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物价部门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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