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举报受理立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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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11:0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郑广辉实习生何玲玲)以前,一些消费者进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或投诉,迟迟不见物价管理部门的回音,到底能不能查处,举报人无从知晓。以后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了,从即日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还是不受理,物价部门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这是昨日从省物价局传来的消息。 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省物价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物价部
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请求复查的,收到复查请求的物价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复核的,上一级物价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举报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物价部门不再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