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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9日02:32 海峡都市报

  N据《成都商报》

  本报讯 为留住丈夫,妻子杨某让丈夫沈某3次写下承诺书:如果离婚,丈夫要向妻子赔偿35万元,外加房产。两人最终离婚,妻子拿着承诺书告上法庭,要求补偿。3月9日,成都市中院审理认为,这份离婚承诺书违反了“离婚自由”的法律规定,终审驳回了妻子的请求。

  三写承诺书如果离婚就赔钱

  沈某与杨某都是退休人员,1981年两人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并生有一子现已读大学。后来妻子发现丈夫有外遇,提出离婚。为挽救婚姻,2004年5月24日,沈某写下一份承诺书,承诺如果今后再做出对不起家人的事情,就将赔偿妻子违约金5万元。

  几天后,沈某为表决心,再次写了第二份承诺书,载明:“若双方提出离婚,沈先生分期支付杨女士、儿子生活学习费20万元,每月支付自己工资的一半,房屋产权归杨女士所有。”

  最后,沈某第三次写下承诺:“如自己提出离婚,就向妻子和儿子赔偿生活、学习教育费等30万元,这笔钱将于离婚当日付清。”

  法官说法

  限制离婚自由约定不受保护

  2005年6月,因感情再也无法维系,沈某提出离婚。法庭上,杨某同意离婚,提出儿子随自己生活,沈某也自愿每月支付430元抚养费直到儿子大学毕业,并将住房让给了杨某。

  但杨某拿着当初丈夫写下的承诺书,要求丈夫支付2万元损害赔偿及按承诺书赔偿35万元。对此,沈某辩称,自己之所以作出这3份承诺书,完全是在杨女士的胁迫之下无奈作出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她的请求。

  “3份承诺书都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我要上诉!”随后,杨某上诉到市中院。

  成都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从沈某所写承诺书的内容看,只有在确有外遇,做出了对家庭不负责的事情,才应支付杨违约金5万元。但由于杨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沈有过错,所以她的请求法院无法支持。法院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而承诺书的内容却是对双方行使离婚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据此,中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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